作者:鞍山高新区 点击次数:276 发布时间:2020-12-1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鞍山高新区2018—2020年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鞍山市农业机械化局 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鞍山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农机【2018】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化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资金安排
综合考虑我区补贴资金需求、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承担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将市安排下达的补贴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区、镇,补贴指标调整须报市批准。上年结转资金、违规退回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2018-2020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补贴范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共11类24小类45个品目,对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确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各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要全部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倡各地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结合地区实际,公布补贴范围、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2018年各地要全面推进通过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操作。
为确保购机者利益,结合2018年我省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调整情况,以《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操作流程按照2018年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
在上述购置的补贴农机具,使用2018年补贴系统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2018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除去了经销商录入购机者信息环节,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登记,并负责录入农机经销商、产品信息等内容,且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或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等,区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三)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购机发票扫描件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留存相关材料。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各地要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四)补贴兑付。区农机部门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级农机部门。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兑付一次资金。区农机部门要及时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突出政策性和可操作性,确定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经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镇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严格执行规定,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二)严格规范操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农机补贴管理网络化,严格规范补贴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机具核实规范开展机具核实,对于需要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县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画、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政策的新变化和新要求、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办理程序等。
按照农机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各镇要把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处理情况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镇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镇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现象和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市农委。市农委将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农机企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文件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我区要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加紧制定我区补贴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获取。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4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区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鞍山高新区农村农业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